2023-11-19
国务院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766号
根据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的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强
2023年10月16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本条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资料保护》等法律。
第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标准,融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促进社会治理。
第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标准,融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促进社会治理。
第三条 国家网络信息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统筹规划,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市场监督、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青年先锋和其他人民团体、相关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 高校和家庭应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参与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地使用网络,防止和干涉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个人信息处理器、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和运营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尊重社会道德,遵循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维护责任,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个人信息处理器、智能终端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监督管理,创造方便、有效、高效的报告、报告渠道,根据明显的报告方式、报告方式和方法,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报告、报告。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网络信息、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市场监督、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报告和报告。接到举报、举报的单位应当立即依法解决;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移交有权解决的单位。
第九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维护相关行业标准,指导会员履行未成年人网络维护责任,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十条 主流媒体应通过新闻报道、专题频道(节目)、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宣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各项政策、经典案例及相关知识,监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网络维护。
第十一条 中国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网络维护行业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促进网络素养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局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与国家网络信息化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质评价指标。
教育局应指导和适用学校开展未成年网络素养教育,培养未成年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习惯养成和保护技能,重点培养网络道德意识、网络法治理念塑造、网络应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合理配置,促进公益互联网服务的平衡共享发展,完善公益互联网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高未成年人互联网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指导教师、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鼓励中小学购买服务内容,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
第十五条 高校、社区、图书馆、文化中心、青年宫等地方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服务设施,应通过安排专业人员、招聘志愿者、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对策,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互联网环境。
第十六条 高校应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合理利用网络进行课堂教学,不断完善学生网络管理体系,规范未成年学生到学校智能终端产品管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互联网习惯,塑造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提高学生获取和分析网络信息的能力。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加强家庭辅导和家庭作风建设,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中国鼓励和支持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区等网络技术、商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整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加强网络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和改造,促进未成年人开阔视野、修身养性、提高素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和未成年人专业智能终端产品应具备合理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利益,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方便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国家网络信息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维护工作的需要,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业未成年智能终端产品相关技术规范或要求,指导监督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业未成年智能终端产品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必须在产品出厂前组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以明显的方式通知用户组装渠道。智能终端产品运营商在销售产品前,应明确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组装和组装渠道。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规范使用,协助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营造良好的网络应用家庭氛围。
第二十条 未成年用户数量大或对未成年人有明显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综合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特点,在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方面,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维护危害评估;
(二)给予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方便未成年人在平台上获得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商品或服务;
(3)根据国家规定,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网络维护合规体系,建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监督未成年人网络维护;
(四)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按照公布、公平、公正的原则,确立平台内未成年人的网络维护责任,并以明显的方式提醒未成年客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和网络侵权的救济方式;
(五)终止违反法律、行政规章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供应商的帮助;
(六)每年公布未成年人网络维护专项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未成年用户数量大或对未成年人有明显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的实际识别方法,由国家网络信息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标准第二十一条 中国鼓励和支持制造,、宣布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加强中华民族社区意识,塑造未成年人的爱国精神和良好行为,引导未成年人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清晰的网络空间和良好的网络生态。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做,、发布和传播有害未成年人健康视频的网络数据,如传播色情、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诱惑自虐、恐怖组织、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做,、发布和传播有害未成年人健康视频的网络数据,如传播色情、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诱惑自虐、恐怖组织、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做,、公布、传播或拥有相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网络数据。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健康的信息,如可能导致或诱导未成年人模仿危险行为、执行违反社会道德行为、引起极端情绪、培养不良习惯等。、在显示信息之前,公布和传播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给出明显的提醒。
国家网络和信息化部门将在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与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健康的信息的实际类型、类别、判断标准和提醒方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专业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生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发布和传播。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不得在商品或服务的醒目位置,容易引起客户关注。
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不得通过自动决策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网络数据推送、推送或哄骗或强迫未成年人触摸有害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的视频。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欺负未成年人,如侮辱、诽谤、威胁协会或故意危害形象。
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应建立健全网络欺凌预警、识别监控和处置机制,设置方便未成年人和监护人存储网络欺凌记录,履行通知权益,帮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客户,发布可见类别,禁止转载或评论发布信息,严禁发送短信等网络欺凌信息保护选项。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和完善网络欺凌信息特征数据库,完善相关算法模型,选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方法与人工审计相结合,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和检测。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机构、煽动、胁迫、诱惑、欺骗和协助未成年人通过文本、照片、音频和视频进行非法和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应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特点和思维能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应加强对客户发布信息的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制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数据,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信息的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传播,存储相关记录,向网络信息、公安等部门报告,并进行制作、发布和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应采取警告、限制、暂停服务、关闭账户等措施。
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发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明显提示的,应当提醒或者通知用户;未提示的,不得发送信息。 第三十条 中国网络信息、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或者发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明确提示的,应当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九条规定处理;上述境外信息,应当依法通知有关机构采取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应措施阻止传播。
第四章 网络保护个人数据第三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商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给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未提供未成年人身份数据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商应建立网络直播上传者身份信息动态验证体系,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客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网络信息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的个人信息类别,不得强制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允许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不愿解决未成年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或撤销许可,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要素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正确引导未成年人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和能力,掌握个人信息类别,掌握信息安全风险,指导未成年人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进行检查、变更、填写、删除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变更、填写、删除,个人信息处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查看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类型和数量提供便捷的方式和方法,不得限制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有效要求;
(二)为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提供方便、更改、填写、删除未成年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设置不合理标准;
(3)及时受理和处理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检查,、申请变更、填写、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拒绝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符合国家网络信息部门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转让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要求,个人信息处理人应当提供迁移路径。
第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人应当立即启动信息安全事件应急计划,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网络信息等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邮件、信件、手机、信息推送等形式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和监护人。
个人信息处理人不能一一通知的,除法律、行政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有效有效的方法及时发布有关警告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人不能一一通知的,除法律、行政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有效有效的方法及时发布有关警告信息。
第三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严格设置信息访问限制,以最低授权为准则,操纵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知晓范围。工作人员浏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通过有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管理人员的审核,记录浏览情况,制定工程措施,防止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人应当每年独立或者委托权威机构对未成年人数据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进行合规审计,并及时向网络信息等部门报告审计情况。 第三十八条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发现未成年人的私人秘密信息或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涉及私人秘密数据,应立即提醒他们,并制定必要的保证措施,如终止传输,以防止信息传播。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未成年人的私人秘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受到侵害,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存储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预防网络沉迷第三十九条 预防和干涉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教育、卫生、市场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对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高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初步识别和干预水平。对于沉迷于互联网的未成年学生,高校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共同教育和指导未成年学生,帮助他们恢复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心未成年人互联网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习惯,防止未成年人触摸伤害或可能影响网络数据的身心健康,科学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时间,防止和干涉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应建立和完善反成瘾体系,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对产品和服务的痴迷,立即改变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对内容、角色和规则的痴迷,每年公布反成瘾工作概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在线游戏、在线直播、在线音频和视频、在线社交网络等在线服务提供商应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结合、友好、易于使用、高效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定未成年人的使用时间、时间、性能和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以显眼方便的方式给予监护人自我管理、权限设置、交易管理等功能。
第四十四条 在线游戏、在线直播、在线音频和视频、在线社交网络等在线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措施,有效限制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中的交易金额和单日总交易金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不一致的支付服务。
第四十五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措施,防止和遏制流量第一的价值趋势,不得设置援助集资、投票、刷控制评价为主题网络BBS、小组聊天、主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援助集资、投票、刷控制评价等网络活动,防止和阻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执行上述行为。
第四十六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应通过统一的未成年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对未成年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认证。
第四十六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应通过统一的未成年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对未成年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认证。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户租赁服务。
第四十七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和完善游戏规则,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防止未成年人触摸可能影响其健康的游戏内容或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应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特点和思维能力,通过评价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和功能,筛选游戏产品,建立游戏产品适合未成年客户年龄,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部位给予明显提醒。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信息部门应定期开展宣传教育,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监督管理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指导家庭、大学、社会团体密切合作,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新闻出版单位牵头组织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时间、时间、交易限制等管理规范,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卫生、教育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对未成年人对网络上瘾引起的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进行基础研究、筛选、评价、诊断、预防、干预等应用研究。
第四十九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如虐待和威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法律依据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未成年人网络维护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未成年人网络维护职责的,教育、文化、旅游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单位、中小学、幼儿园等企业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批评教育、劝阻、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由网络信息、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旅游、市场监督、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改革;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网络信息、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五款的要求,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网络信息、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销售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暂停业务或者停产整顿,通知有关部门注销有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在一定期限内担任保护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络信息、新闻出版、电影、电信、公安、文化旅游、市场监督、广播电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业务、停产、注销有关营业执照、吊销执照,非法所得100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1倍左右10倍以下罚款,无非法所得100万元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上。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网络信息、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1倍左右10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上,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下;拒绝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暂停业务、停产整顿、关闭网站、注销相关营业执照或吊销执照。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受到关闭网站、注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执照的处罚的,不得在5年内再次申请相关批准,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在5年内从事类似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照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终端产品,是指能够接入网络、拥有操作系统、用户自行组装系统软件、手机、计算机等网络终端设备的网络终端设备。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终端产品,是指能够接入网络、拥有操作系统、用户自行组装系统软件、手机、计算机等网络终端设备的网络终端设备。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答记者问
:
司法部、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回答记者2023年10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最近,司法部和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回应了《条例》的相关问题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实施环境。答:未成年人网络维护关联国家的未来和民族期望,关联数千万家庭的和谐与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对社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改善网络环境,加强网络内容建设,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创造一个干净积极的网络环境。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接触和使用互联网。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超过10.79亿,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超过1.91亿。互联网不仅扩大了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空间,还带来了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薄弱、在线违法和不良记录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滥用未成年人个人数据、一些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行制度处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多次提出制定《条例》,国务院也多次将《条例》纳入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条例》是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未成年人网络维护的综合法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中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答:总体思路上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网络维护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法规。二是以问题为导向,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面临的问题,完善制度。三是坚持社会治理,确立未成年人网络维护相关政府机构、企业、高校、家庭、行业组织和主流媒体的职责。第四,坚持法律合作,解决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将未成年人网络维护实践中完善合理的做法提升为制度规定。
问:《条例》如何规定各部门和地方未成年人的网络维护职责?答:根据《条例》,一是国家网络信息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并按照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二是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市场监督、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问:《条例》对未成年人网络素质提升的关键制度规定是什么?答:随着网络日益成为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重要渠道,网络素养的提升也成为未成年人网络维护的重要课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险条例》要求的前提下,国务院教育局将与国家网络信息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质量评价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高未成年人网络标准。二是建立未成年人监护人,加强家庭教育和家庭作风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指导和监督。第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及其未成年人专业智能终端产品应具备保护未成年人个人数据利益、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服务。第四,对未成年用户数量大或对未成年人危害明显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提供定期评估未成年人网络维护危害、给予未成年人模式或未成年人区域、制定特殊平台规则等条件。

答:网络环境是千万人的精神家园。为加强网络信息内容标准,本条例要求建立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数据,包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先进社会主义文化、革命文化、中国传统文化、加强中华民族社区意识等信息。二是建立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伤害和信息范畴,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制造,、发布和传播伤害未成年人健康视频的网络数据,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不得在主页主屏幕、弹出窗口、热搜索等关键环节显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第三,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应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特点和思维能力提供相关的产品和服务。
问:《条例》如何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制度?答:网络欺凌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甚至损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欺凌,未成年人和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前提下,将网络信息等相关部门管网治理实践中的完善实践提升为法律法规,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建立健全网络欺凌预警、预防、识别、监控和处置机制,为未成年人和监护人提供便利,履行通知权益的作用和方式,提供网络欺凌信息保护选项,如帮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客户、发布自己的消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评论自己的消息、禁止向自己发送短信等,建立健全网络欺凌预防体系,进一步加强对被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的维护。
问:《条例》在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网络保护层面的关键制度规定是什么?问题:在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网络保护方面,《条例》的关键制度是什么?答:《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数据保护》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个人信息安全标准:一是网络直播服务提供商应建立网络直播上传者身份信息动态验证体系。第二,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也可以要求履行检查,、变更、填写、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权利,拒绝请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如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发现未成年人的私人秘密信息或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数据涉及私人秘密数据,应立即提醒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四,要求个人信息处理人员浏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通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管理人员审核,记录浏览情况,制定工程措施,防止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非法处理。问:《条例》对提高未成年网络成瘾预防水平作出了哪些关键制度规定?答: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沉迷于网络对未成年人健康和普通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规定要求,一是加强高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预防和干预,提高未成年人教师对网络的初步识别干预水平,提高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指导。二是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不断完善反成瘾制度,有效限制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行为,预防和遏制流量第一的价值趋势。三是优化网络游戏实名制要求,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建立健全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筛选游戏产品,提供适龄提示。四是确立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网络防治工作上瘾的职责。第五,禁止以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涉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条例》如何制度解决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非理消费问题?答:《条例》适用于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利用网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首先,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结合、友好、易用、高效的标准,设置未成年人的方式,以显眼方便的方式为监护人执行监护职责,给予权限设置、交易管理等功能。二是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措施,有效限制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服务中的交易金额和单日累计交易金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不符合其民事行为的支付服务。三是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限制等管理规范。